原告胡**与被告刘**、方**、长阳惠民********(以下简称惠民公司)、宜昌五友******(以下简称五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后,被告刘**向本院书面申请追加五友公司为被告,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向五友公司送达了参加诉讼通知书等法律文书。2022年3月29日,本案由审判员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惠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五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小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33959.9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17日,原告胡**受被告方**的委托,为被告刘**承包的被告惠民公司孟*石料场砍楂上午九时许,因山势陡峭,石头掉落击中原告头部,原告摔下到倒地,幸好有工友方某1及时救助,才避免原告摔下30米的悬崖下午三时许,被告将原告送往本县人民医院治疗,出院诊断为腰二椎体压缩性骨折,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后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清江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后期治疗费评定为人民币18000元,护理时间评定为自受伤之日起由一人护理90日被告惠民公司支付了住院医疗费后其他被告未对原告的损失进行处理2021年11月2日经社区组织座谈,原告家属于得知被告刘**找被告惠民公司承包砍楂劳务为每亩1800元,被告刘**以1200元每亩转包给被告方**,且均不愿意给原告进行赔偿原告认为在提供劳务时四被告均未给原告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相应的安全保障才导致原告受伤的后果,四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胡**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2021年8月9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白氏坪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复印件1份、社区治调主任书写的“关于胡**务工受伤事宜座...(本文书还有81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