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及原审原告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庄**在原审的诉讼请求:一、原审被告共同赔偿庄**各项损失共计287342.67元。其中医疗费114494.79元(周**垫付1012.05元)、陪护费、伙食费、营养费共33936.2元、辅助用品费1219.27元、交通费898.46元、误工费132806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二、原审被告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三、诉讼费由原审被告承担。
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100745.36元给庄**;二、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7249.04元给庄**;三、驳回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本文书还有38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