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元**与被告张**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元**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立即退还所索要原告的工程承接担保金10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期间,由邯郸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林州市御***小区二期项目对外发包,经被告中间介绍,由原告以林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誉承接,被告向原告索要10万元的工程承接担保金,原告为了能顺利接到该工程,就同意并给付了被告担保金10万元,后被告让原告向邯郸市某某建筑公司交纳工程保证金100万元。但是最后原告未能承接住该工程,造成原告投资失败,虽然邯郸市某某建筑公司退还了原告的保证金100万元,但期间也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由于被告未能保证原...(本文书还有12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