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9000元及其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叶**被告杨*系朋友关系。被告杨*因资金周*需要分别于2004年12月13日、12月21日和12月22日向原告叶*借款14000元、10000元和15000元,共计借款39000元;同时,被告分别于前述借款当日向原告各出具借条一张。双方对三笔借款均未约定借款期限及...(本文书还有6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