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河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南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203722.5元,以及自2022年9月1日至付清货款之日的经济损失,按lpr的4倍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注册登记的许昌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已注销)与被告签订了模板木方买卖合同,并供货,共计货款203722.5元,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特提起诉讼。
被告河南某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根据原告的起...(本文书还有17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