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衢州市普*******与被告江西樟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衢州市普*******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樟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衢州市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5650元,并自2018年1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5日,原、被告通过传真方式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三乙胺2.1吨,生产厂家为新化,货款金额为55650元,结算方式和期限为银行电汇,货到7个工作日结清,合同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了合同约定数量的...(本文书还有7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