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焦作市红********(以下简称红太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焦作市仁*******(以下简称仁和公司)、焦作市红***********(以下简称清算组)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8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红太阳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红太阳公司依法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第一,红太阳公司股东会决议已经选举褚**为公司新法定代表人,该决议合法有效。2016年5月21日,红太阳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决议:将公司营业期限修改为2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执行2015年6月20日临时股东会决议,即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褚**。2020年10月23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在(2020)豫08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事实认定部分(第18页)对上述事实予以再次认定,“2016年5月21日,红太阳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决议将公司营业期限修改为2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2015年6月20日召开临时股东会,将公司法定...(本文书还有24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