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千博********(以下简称千博公司)诉被告杭州快医***********(以下简称快医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千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快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千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2020年度业务提成51127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11272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的1.5倍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一家专业从事医疗服务的企业,被告系一家专业开展医疗门诊部服务的企业。原告与被告素有业务往来,由被告委托原告以被告名义进行体检业务推广,原告将需进行身体检查的客户介绍至被告处,根据原告介绍客户的数量及客户体检套餐的费用情况,被告给予原告提成费。提成费用计算方式为:被告按照与体检客户签订的合同约定的价格收取体检费,所收取的体检费中,根据被告方制作的《健康体检项目系统门市价格》(又称《快医健康全部项目价格表》)标价的3.5折以内的部分归被告所有,3.5折以上部分系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的服务费用,归原告所有。原告为促成客户至被告处体检,做了大量中间服务工作,付出了艰辛劳动,完成2019、2020年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原告2019年和2020年的提成费用,其中2019年尚有32232元未支付,2020年尚有479040元未支付。原告认为,被告委托原告以被告名义进行体检业务推广活动,由被告为原告联系的体检客户提供健康体检服务,双方之间的中介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本文书还有68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