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程**、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程**立即清偿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起诉时的同期银行市场公布利率lpr的四倍即年利率14.6%计算);2、判令被告马**对上述借款承担担保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13年12月31日,原告借给被告程**200,000元。被告程**借款后一直没有归还,经催要被告程**于2022年2月12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被告程**自2022年起,每年12月30日前最低归还原告本金50,000元,三年内还清。被告马**为上述借款提供了担保。时至今日,被告程**并没有依照约定履行义务。原告认为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被告负有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法律义务,诉至...(本文书还有14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