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陈*、余**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由审判员杨*独任审判,于2023年5月10日、2023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陈**、李*,被告陈*、被告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陈*、余**归还原告借款326,164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326,164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的四倍利率计算);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7,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16日,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向原告借款433,750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450,000元,实际原告向被告转账金额433,750元。2019年12月27日,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剩余333,75...(本文书还有22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