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静航************(以下简称静航公司)与被告北京韩***********(以下简称达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静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达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静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静航公司与达通公司之间的《加气块采购合同》;2.请求判令达通公司支付静航公司款项共计609398.44元;3.请求判令达通公司支付静航公司欠款利息,以609398.4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2年9月1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4.请求判令达通公司支付静航公司支付律师费1万元;5.本案的诉讼费由达通公司承担。诉讼中,静航公司明确,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中的《加气块采购合同》包括《补充协议》。事实和理由:2021年11月22日,静航公司与达通公司签订《加气块采购合同》,约定:1.达通公司向静航公司购买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静航公司在送...(本文书还有31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