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田甜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院依法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刘**立即偿还原告陈**借款本金37万元;
二、判令被告刘**支付原告陈**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37万元为基数,自本案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付利息);
三、判令被告刘**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8年5月3日,被告因资金周*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借贷合意达成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资金人民币37万元,被告出具《借条》确认收取了原告向其提供的借款本金37万元。上述债务已届清偿期,原告屡次催促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搪塞拖延,至今就借款本金分文未还。
综...(本文书还有31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