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与被告成都市建*******(以下简称建中置业公司)、第三人成都佳家********(以下简称佳家物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建中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黄**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佳家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建中置业公司向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9540元(4220元/月×7个月);2.判令建中置业公司向钟*支付休息日工作的工资19126.44元(4800元/月÷21.75天/月×200%×52天);3.判令建中置业公司向钟*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27873.1元[4000元/月÷21.75天/月÷8小时/天×150%×(9小时×26天-166.64小时)×12个月];4.判令建中置业公司向钟*支付年休假未休工资2328.28元(4220元/月÷21.75天/月×200%×6天);5.判令建中置业公司向钟*支付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工资6068.97元(3800元/月÷21.75天/月×300%×11天);6.判令建中置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钟*2014年9月1日经招聘到成都市新都区缤纷翡翠湾售楼部担任保安建中置业公司是开发商,佳家物业公司是物业公司佳家物业公司未与钟*签订劳动合同,未为钟*购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2014年10月至2019年8月期间由佳家物业公司为钟*发放工资至其农业银行、工商银行,2019年9月至今钟*工资由建中置业公司发放至其中信银行账户中2019年9月1日建中置业公司与钟*签订两份劳动合同,合同2021年8月31日到期建中置业公司未为钟*购买...(本文书还有68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