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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畅行********、中国平安***************与梁**、甘肃省安*********、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行为>>行政撤销>>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农业行政管理>>其他>>行政案件>>行政主体>>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质量检验行政管理>>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公安行政管理>>刑事案件>>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民事案件>>历史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吉01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3-03
  •  
  • 【案例概要】

    梁**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

    北京畅行公司辩称,请求法院依法认定。

    安装建设公司辩称,误工费是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而减少的收入,误工费的赔偿应当以受害人的收入实际减少为前提,梁**仅提供了事故发生前12个月的工资流水,未提供能够证明梁**因交通事故而减少收入的工资流水证据。无法证明梁**因交通事故而减少了实际收入,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应予纠正。

    姚**、财产保险公司、常**均未出庭,对北京畅行公司、平安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均未提交答辩意见。

    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姚**、常**、安装建设公司赔偿梁**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153,790.92元(其中医疗费4,538.58元、营养费6000元、交通费2500元、误工费106,636.5元、护理费8,987.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600元);2.判令北京畅行公司作为承运人对梁**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财产保险公司、平安保险...(本文书还有390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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