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
北京畅行公司辩称,请求法院依法认定。
安装建设公司辩称,误工费是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而减少的收入,误工费的赔偿应当以受害人的收入实际减少为前提,梁**仅提供了事故发生前12个月的工资流水,未提供能够证明梁**因交通事故而减少收入的工资流水证据。无法证明梁**因交通事故而减少了实际收入,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应予纠正。
姚**、财产保险公司、常**均未出庭,对北京畅行公司、平安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均未提交答辩意见。
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姚**、常**、安装建设公司赔偿梁**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153,790.92元(其中医疗费4,538.58元、营养费6000元、交通费2500元、误工费106,636.5元、护理费8,987.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600元);2.判令北京畅行公司作为承运人对梁**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财产保险公司、平安保险...(本文书还有39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