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景德镇某*******(以下简称景德镇某某公司)与被告叶**、德州市德**********(以下简称德州某某公司)、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甲保险德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景德镇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德州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某甲保险德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景德镇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叶**、德州某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96331.30元,某乙保险德州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3月14日23时40许,张林驾驶车牌号为赣h8××**/赣h××**重型中置轴车辆运输车,沿g5京昆高速成绵方向行使至...(本文书还有38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