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丁**、向**因与被上诉人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23)渝023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4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丁**、向**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丁**、向**不承担赔偿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其一,一审判决关于上诉人应承担过错责任的事实认定错误。
被上诉人未经允许,私自接拉铜芯线是引起火灾的主要原因和唯一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诉人对于火灾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二,一审认定上诉人未尽出租人的管理、检修义务,认定其承担主要责任错误。
房屋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对租赁房屋进行实际控制,未对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进行妥善处理,导致房...(本文书还有34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