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杨**、李*、长春市天*******(以下简称天天租车公司)、中国人寿*****************(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被告杨**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李**到庭,被告李*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被告天天租车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到庭,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杨**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41513.96元。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中国人寿*****************在承保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长春市天*******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本案诉讼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29日原告与被告杨**驾驶×××号普通客车在辽源市经济开发区财富大路尚客优酒...(本文书还有33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