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某甲公司前身为个旧市某某公司,被告张**经个旧市财政局党组于1998年3月23日任命为个旧市某某公司经理。1999年1月15日个旧市财政局作出个财字[1999]02号文件,同意“个旧市某某公司”更名为“某甲公司”,更名后原个旧市某某公司权利义务依法由更名后的某甲公司承担,并不得改变现行公司的资产组织形式,公司更名后的法定代表人仍为公司经理张**。某甲公司于1999年6月15日登记设立,现仍系由个旧市财政局100%持股且主管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张**于2016年3月18日因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拘留后,某甲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选举陈**为临时负责人,但至今未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工商变更登记。2018年6月5日,张**因犯贪污罪、...(本文书还有128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