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交通银行***********与被告蔡**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交通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交通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截至2023年9月10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33808.08元、利息(含复利)39271.46元、违约金3489.38元、分期手续费658.43元和增值服务费24元,合计77251.35元,并支付自2023年9月11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本文书还有17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