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霍**与被告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霍**诉称,原告原在北京市大兴区邢各庄村有一处民宅,2001年许,原告将该宅院出售给被告。2019年,上述宅院被拆迁,被告与北京兴业万通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以及安置房购房合同等法律文书。经原告与被告(被告为甲方,原告为乙方)协商,于3月1日达成了《协议》,其中约定以下主要内容:1.以甲方名义获得的拆迁补偿安置房屋中的壹套,系乙方所有。该房屋具体信息如下:(1)档案编号为邢12-1-2-702面积:81.5m,户型:两居室,编号为邢12-1-2-702的房屋安置合同应给乙方。4.经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同意将拆迁剩余总款中的92万元给予乙方,待拆迁款发放之日给与乙方。
合同签订后,2019年8月许,被...(本文书还有6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