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到庭,被告张**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元,逾期付款利息13元(按照年利率3.85%计算,从2021年7月3日起至2021年10月15日止,1200元×3.85%÷365天×104天=13元),2021年10月15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时止,以上合计121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底,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元用于偿还房款,口头承诺“两个小时后归还”当日,原告以现金形式向被告交付借款1500元但至被告承诺的还款时间时,被告却以“等钱到账后便给原告转过去”为由离开原告处,且此后一直未予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21年7月3日通过微信转账向原告偿还借款300元,并出具借条:载明剩余借款1200元,于20...(本文书还有13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