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与被告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飞独任审判,于2023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6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付)。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承诺2020年5月归还。原告当日向被告转账60,000元。2020年6月30日、11月21日,原告向被告催款,被告均拖延不付。原告催款未果,遂涉诉。
被告贾**未进行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对账单等证据,由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文书还有8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