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德州市德**********(以下简称顺旺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德州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太平洋财保德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顺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赔偿款287294元;2、本案诉讼、鉴定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1日,原告在被告处为雇工投保雇主责任险,2018年5月4日,原告雇工刘*宝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遇交通事故伤害,原告于2020年7月5日对刘*宝赔偿完毕,依法向被告理赔时,被告迟迟没有赔付。顺旺公司当庭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303974元。
被告太平洋财保德州公司辩称,原告在我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情况属实,其中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55万,误工医疗责任限额5万,但本案所述出险人员刘*保的保险期限是2018年5月5日零时起,其出险时间未在承包期间内,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雇主责任险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本文书还有47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