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八达*********(以下简称八达岭鞋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请求八达岭鞋业公司支付2019年至2020年、2020年至2021年两个年度取暖费共计1200元,支付2020年至2021年10月共计22个月企补费(洗理费)264元;根据国家规定,将刘**档案关系转入所在社区街道管理。理由为:认定事实不当错误。二审判决认为刘**主张的取暖费、企补费,在改制后虽仍由企业持续发放一段时间,但本质上上述费用应属于企业福利,系企业自主经营管理的范围。现八达岭鞋业停发上述费用,刘**上诉要求八达岭鞋业公司继续发放,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是错误的。八达岭鞋业公司支付发放退休职工供暖费、取暖费、企补费等福利费用,是在履行企业改制方案中给退休职工预留款项承诺约定,是在执行东城区财政局、上级主管单位改制...(本文书还有8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