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1日在本院金积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劳务工资2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份,原告在被告承包的扁担沟烽火墩水库干活,主要在扁担沟烽火墩水库盖房顶,经双方结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63000元,但被告仅支付了42000元,下剩21000元没有支付。2021年9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于2021年11月底一次性结清欠款。到期后被告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马**未到...(本文书还有7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