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田**下落不明,本院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刊登在2024年6月6日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公告网)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田**归还杨**欠款本金39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90000元为本金,从双方对账的次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利息按年化18%计算,截至起诉之日,暂计150天,利息为28849元)。事实与理由:杨**与田**系朋友,田**因生意周*找杨**借钱,杨**通过向田**本人和田**经营的新都东升轮胎经营部转款,以及把名下信用卡交给田**使用的方式交付借款。2023年9月30日,杨**...(本文书还有26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