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宋**因与被上诉人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宋**上诉请求:1.撤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204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需上诉人返还本金与利息,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采信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二人共同在广西建污水厂,本案款项是双方的共同投资款,因此本案性质并非民间借贷,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返还本金毫无道理,利息主张既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间,上诉人多次向被上诉人转款,且金额巨大,一审法院将所有的转款均认定为偿还的利息,无视本案是共同投资这一前提是完全错误的。关于30万元款项的给付,一审法院根本没有予以查明,其同时给付的所谓利息完全超出法律的规定,应该属于高利贷,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完全错误的。...(本文书还有23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