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宁市湟******与被告张**、左**、田**、田**、王**、王**、田**、张**、王**、韩**、张**、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宁市湟******的法定代表人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张**、左**、田**、王**、王**、田**、张**、王**、韩**、张**、王**及被告张**等12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宁市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等12人返还收取的铺面租金(2014至2022年)2166600元;2.判令张**等12人返还以虚假的股东身份收取的2023年度租金189100元;3.判令张**等12人返还西宁市湟******所有的账本及原公章;4.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判由张**等12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上新庄供销社是一个理事会法人实体企业,在册职工30人,性质为集体企业,所有权和人事变动权属于上级主管部门湟中县供销社1999年湟中县供销系统全面改制,根据湟体改字(2000)36号文件精神,原上新庄供销社“先剥离、后破产”,以剥离出来的法人资产为注册资本登记成立“湟中县宏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时,张**等14人被列为挂名股东,该14个挂名股东未投入任何资本,其中12人以书面形式作出了“不分享公司利益、不承担公司风险的承诺”直至2014年,该12人未投入任何资本、未参与经营管理,不符合股东身份湟中县供销社一直以所有者身份对该公司进行管理经营达十几年,多年累计投资约2550000元,使公司面貌焕然一新,固定资产翻倍,公司经营逐步进入正轨2014年,在企业效益逐步显现,发展势头向好的时候,张**伙同其他11个挂名股东对县供销社及宏业公司管理人员进行攻击,阻挠公司正常经营,利用原县供销联社主任处理问题失当的机会,经原湟中县人民法院调解,将挂名股东调解成了真股东,造成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结果,最终导致错案发生2019年以来,西宁市湟中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湟中供销社)聘请律师用五年多的时间进行诉讼终于在2022年10月20日等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判决14个挂名股东没有股东资格,西宁市湟******的唯一股东只有湟中区供销社...(本文书还有87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