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吉林炭素********(以下简称炭素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吉林市恒***********(以下简称恒通驾校)及原审第三人吉林松江******************(以下简称通达炭素制品厂)、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炭素总公司申请再审称,1.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恒通驾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恒通驾校承担。一、原判决认定2016年6月10日恒通驾校与吉林市永强除尘设备厂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认定事实错误。(一)2016年6月10日《租赁合同》系恒通驾校伪造的、倒签的,且该合同出租国有划拨用地,未取得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该《租赁合同》应属无效。恒通驾校在吉林市船营区(2018)吉0204民初****号案件诉状中自述其系于2016年8月经申福万介绍与史**认识并协商租赁土地事宜,2017年1月1日签订的书面《租赁合同》。双方2016年8...(本文书还有22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