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07日9时20分许,杨**驾驶黑b×××**号小型普通货车,在富裕县向南倒车时,将由南向北步行的行人郝*2撞倒并碾压,造成行人郝*2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富裕县xxx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1年11月7日,杨**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被富裕县xxx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口头传唤至富裕县交通管理大队接受调查。
另查明,被告人杨**于2022年4月20日主动将向富裕县法院提村**号元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此款已存入富裕法院涉案款账户中。
上述事实,有*、辩双方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杨**报警后在事故现场等候,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口头传唤杨**到富裕县xxx交通管理大队接受处理的情况;3.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杨**具有b2机动车驾驶证资格;4.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黑b×××**号货车其所有权人为杨**的情况;...(本文书还有40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