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李**立即向宋**偿还欠款177000元,并按照月利率5%支付自2014年5月30日至2024年9月9日的利息23000元,本息合计200000元;2.本案诉讼费及宋**的维权支出费用由李**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30日,李**以购买车辆为由向宋**借款177000元,宋**通过现金方式借给李**177000元。李**承诺六个月后即2014年11月30日将本金及利息一起归还,但过了还款期限李**一直未还款。后经宋**多次催要,李**一拖再拖,至今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宋**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李**答辩称宋**所述属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宋**与李**曾系合伙关系。2014年5月30日,李**向宋**借款177000元,宋...(本文书还有22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