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某************(以下简称某某农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23)内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王**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某某农牧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1.4ds样机系王**研发设计,并非是在1.4d设备基础上进行改进后组装,原审法院认定王**“在1.4d设备进行改进后,组装两台1.4ds样机”错误。王**入职某某农牧公司后,自2021年2月1日起研发9yg-1.4ds圆草捆打捆机,并将其研发设计的(无护圈无凸轮盘)辊筒式捡拾器应用于该机型上,王**完成了9yg-1.4ds圆草捆打捆机的研发及全套生产图纸的绘制工作后,将9yg-1.4ds圆草捆打捆机研发成果交付某某农牧公...(本文书还有41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