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剑驰公司及其分公司、安耐驰公司、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北壳润滑油(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列表。用以证明除嘉实多公司的嘉实多商标外,安耐驰公司及其关联主体还申请注册了多件摹仿长城、美孚、壳牌等知名润滑油品牌的商标。
46.(2018)豫0927刑初****号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在王**、马光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假冒注册商标案中,王**在其公司被举报商标侵权时,纠结多人进入工商质监局办公室殴打举报人、损毁公私财物、阻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因妨害公务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
47.世纪鼎力公司、河北瀚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申请的恶意商标列表。用以证明二公司作为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代理申请了大量抄袭他人的商标,具有明显恶意。
安耐驰公司认为证据45中列举的很多都是剑驰公司注册的商标,因为当事人无法到庭,无法核实真伪,因此不予认可,安耐驰公司注册的商标都是属于合法有效的行为,因为能否获得注册成功是需要商标局审核的,对于注册何种商标是安耐驰公司自己的权利,并不构成侵权。对证据46真实性认可,但称对于该份判决书,检察院不服提出了抗诉,二审予以维持,认定王**所销售的北壳润滑油不涉嫌侵权,因为王**持有自己合法注册的商标,版权以及外观专利所生产和销售自己的润滑油,从而导致壳牌公司多地恶意举报影响安耐驰公司的正常销售,安耐驰公司不得已去各处维权,因此实施不正常的过激行为而被判处妨碍公务罪,但并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因此该判决书与本案无关。认为证据47与安耐驰公司无关,质证...(本文书还有59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