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邱**因与被上诉人博爱县怀********(以下简称怀田合作社)、原审第三人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2023)豫08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由法官独任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怀田合作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李**经合法传唤后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邱**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怀田合作社的诉讼请求;2、本案—二审诉讼费全部由怀田合作社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2014年,邱**和李**合伙租赁了东内都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内都村委会)的75亩土地,以李**的名义签订的合同,实际经营人是邱**。2015年5月份,刘**、柴**、张胜利和邱**及李**多次协商,由刘**、柴**、张胜利合伙利用邱**承租的75亩土地建大棚,怀田合作社交纳租金...(本文书还有20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