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孙**支付申请执行人李*货款376186元,违约金11163.45元,并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向原告李*支付货款376186元自2020年10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偿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507元,依法缴纳执行费5718元,以上共计393574.45元。但被执行人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一、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本文书还有7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