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泉汪公司)与被告谢**、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嘎雅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泉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谢**、被告嘎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泉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支付股权价款1991700元,违约金102633.27元(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律师费30000元,合计2124333.27元;2.判令第一被告承担以19917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日至上述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的违约金;3.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26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投资协议书》,约定原告向第二被告增资2000000元,投资期限3年,2014年11月26日至2017年11月25日。投资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本文书还有39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