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与被告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支付给某**工程款123801.45元,并支付利息(以123801.45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保全费1139元由某**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3日,某**与某**签订《某丙公司烧结系统超低排放改造epc总承包工程钢结构标段防腐专业分包合同》,合同显示案涉某丙公司烧结系统超低排放改造epc工程项目发包人(业主)为某丙公司,合同约定由某**承包案涉总承包工程钢结构防腐部分,工程地点为某丙公司厂区内;合同约定分包合同价为1418781.6元,并约定在收到业主支付的工程款到账后,按甲方批复的月结算单金额支付当月完成量价款的70%,热负荷试车完成后支付至完成工程量的8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最终结算...(本文书还有13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