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刘**为与被告南京华庆*********(以下简称“华庆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2)浙0782民诉前调****号案件受理后进行诉前调解。因诉前调解未果,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樊圣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2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刘**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华庆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沈*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后,原告申请对涉案部分运输费用进行鉴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费5473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1年1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现暂算至起诉之日的利息损失为30488元),上述暂时合计为577788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原、被告达成《土方清运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两原告为被告分包的义乌老城区更新区块地下环路配套工程一义乌篁园商博置业有限公司地块土石方工程运输土石。合同签订后,两原告即组织人员及车辆履行运输义务。除已付运费外,被告尚有以下收条中的部分款项547300元未清,具体如下:2020年8月16日,被告出具收条一份,确认收回运输单风化石307车、废土395车,总运费为728400元。2020年9月19日,被告出具收条一份,确认收回运输单废土243车、风化石21车、石子4车、石块7车,总运费为338300元。2020年12月...(本文书还有58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