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范**、原审被告魏**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2023)粤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3)粤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范**对河南某某********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范**承担。事实及理由:一、魏**在《劳务结算协议》中已确认,范**施...(本文书还有110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