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毕*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城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夏*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2)黔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城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2)黔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毕*市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夏*经济损失508196元”,改判为:“被告毕*市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夏*经济损失12168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及理由:一、案涉房屋作为政府的拆迁安置房,政府曾多次出具回迁安置方案,根据七星关区人民政府七星府复(2018)4号、二届三十九次7号、七星关区人民政府七星府复(2018)21号会议精神,对于不能按原合同约定位置安置的内门市(摊位),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内门市(摊位)一次性货币补偿结算标准:优惠购买的内门市(摊位)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按4000元/平方米进行结算。据此,若被上诉人选择一次性货币化补偿的,应当按照政府会议出具的安置方案中的4000元/平方米进行结算,为121680元。一审法院按照评估机构的估价意见进行判决明显不当。本案评估机构的该评估意见,与政府回迁安置方案价格相差太多,且本案属于批量、群体性案件,若按照评估机构的估价意见判决,则不利于政府已经回迁以及尚未回迁需要根据政府会议纪要进行调整安置的工作的顺利进行,达不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效统一。二、本案估价报告不应当作为判决依据,应当进行重新评估。本案位于毕*市七星关区**房**号**房屋,属于政府划拨的拆迁用地。但本案估价报告第七页第四条1、估价对象财产范围中明确载明:估价对象财产范围包含房屋所有权以及对象分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室内装饰装修价值,但不包含室内动产、债权债务等价值。因此,该评估报告是土地使用性质为出让条件下的估价,并未扣减土地出让金,不是估价对象土地...(本文书还有80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