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中移铁通*********(以下简称中移铁通宿州分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23)皖13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中移铁通宿州分公司支付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12个月双倍赔偿48,023.4元;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中移铁通宿州分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案涉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适用法律正确。中移铁通宿州分公司于2022年10月违法解除与张**之间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其应当向张**支付12个月的双倍赔偿。张**在一审中起诉也是要求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但是一审法院却判决中移铁通宿州分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6个月双倍工资差额,明显处理不当。
中移铁通宿州分公司辩称,张**与中移铁通宿州分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中移铁通宿州分公司也没有对张**有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因此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中移铁通宿州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本文书还有45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