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有限公*与被告固原市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有限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53728.34元,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5821元(自2021年2月4日至2023年5月24日,839天,553728.34元*3.6%/365*839=45821元),并支付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暂共计:599549.3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10月4日,原告中标“2019年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期间对市区什里土场等15宗空地实施环境治理项目二标段”工程。中标后,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施工“2019年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期间对市区什里土场等15宗空地实施环境治理项目二标段”工程。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经2021年2月3日结算审计,确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总计11...(本文书还有13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