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与被告郭**、第三人莆田市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
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郭**立即办理坐落于莆田市城厢区××路××幢××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莆市房权证城厢区字第3××3号)的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证书,莆田市天**********对郭**办理上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承担协助义务;2.判令郭**在取得上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肖**将上述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证书转移登记至肖**名下;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郭**承担。事实和理由:2002年2月3日,郭**向莆田市天**********购置位于莆田市城厢区××路××幢××号商品房及柴火间(其中套房面积为101.43㎡,柴火间面积为10.03㎡)。200...(本文书还有7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