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平*长福********(以下简称“长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平*县人民法院(2021)闽012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福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刘*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刘*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支持刘*主张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及逾期签订合同违约金,系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一、双方未约定逾期签订合同违约条款补充协议第4点约定的是逾期交房违约金,而非一审认定的逾期签订合同违约金,且长福公司已在合理宽限期内完成合同备案,不存在补充协议第4点约定的因逾期备案而逾期交房的违约情形二、案涉商铺至今无法办理贷款的过错原因不在长福公司,且在刘*未付清全部购房款情况下,一审判决长福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有悖公允1.长福公司已具备办理按揭贷款条件,银行因非沿街店铺不予受理刘*该宗商铺的贷款申请,不可归咎于长福公司首先,长福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已按《补充协议书》...(本文书还有41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