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与被告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需公告送达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7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装修,实际发生人工费54000元。被告于2020年10月10日出具工程款付款方案确认尚欠37000元未付并承诺自2020年10月份开始,每月30日前支付2000元,直至付清。但是,至今没有按承诺付款,拒绝联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何**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依法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本院经...(本文书还有12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