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诚*******与被告陕西xx********(以下简称中x公司)、西咸新区************(以下简称天xx公司)、陕西省西***************(以下简称xx集团公司)、陕西xx********(以下简称x顿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及被告中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xx公司、xx集团公司、x顿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给付票据金额200000元;2.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支付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4年4月30日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以背书...(本文书还有26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