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郁**、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郁**及其两名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利息,自2019年4月20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12%年利率计付,至起诉日为92,4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郁**系朋友关系,两名被告系夫妻关系,2018年初被告郁**称为修建海门市的寺庙需要周*资金,向原告提出借款,2018年4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期一年,至2019年4月19日归还,还款期届至,被告未还款...(本文书还有25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