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汇法网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查询服务以及一站式找律师服务的法律网站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王**、陈*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2)湘0121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2-04
  •  
  • 【案例概要】

    查明的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一、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

    1、2021年9月1日,陈*驾驶其沪c4××××小型客车,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陈*驾车离开现场,次日到长沙县投案。交警队认定陈*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

    2、原告因伤住院治疗21天。经鉴定,原告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支付鉴定费2489元。陈*垫付原告57353.25元。

    3、沪c4××××小型客车在紫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限额100万元),事发在上述保险期限内。

    二、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一)原告损失的认定。原告认为其主张的各项损失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损失过高,应予核减。有争议的鉴定意见为: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后续治疗费22000元。保险公司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其认为:1、鉴定机构系原告单方委托,未通知其参加鉴定过程,违反鉴定程序;2、“三期”过长,后续治疗费过高。本院认为:...(本文书还有3359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该案例委托律师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