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杨*、贵州某公*(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重庆某公*(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2)黔民撤28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24年1月9日,本院组织了询问。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崔**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某甲公司、原审第三人某乙公司及其破产管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2.判令杨*、某甲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裁定以王*提起本案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六个月期限为由裁定驳回王*起诉,无事实依据(一)王*对一审法院(2015)黔高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109号民事判决)执行阶段的《查封公告》《公告》《通知书》并不知晓,其未在金明国际项目(以下简称案涉项目)现场驻守,且杨*一审期间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查封公告》《公告》《通知书》系张*于案涉项目现场(二)贵州省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金*县住建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只能证明受其委托,贵州名城(金*)律师事务所与王*在内的90余户买房人对案涉项目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沟通交流,但并不能证明金*县住建局已将...(本文书还有54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