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覃**诉被告童**、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万姝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童**、龚**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童**、龚**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覃**各项损失费用223526.82元。具体明细如下:1、医药费11859.5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40天=2000元;3、残疾赔偿金174168.8元[①覃**九级伤残36706元/年×20年×20%=144282.4元,②被抚养人(覃**之子覃宇博)生活费8年×22885元/年×20%÷2=18308元,③被扶养人(覃**之父覃素新)生活费8年×14473元/年×20%÷4=5789.2元];4、护理费30天×44506元/年=3658.03元(童**派人护理30天);5、误工费30000元(150天×200元/天);6、后期治疗费3000元;7、交通费500元;8、营养费60天×20元/天=1200元。二、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童**2020年从大堰乡人民政府取得砍伐辖区内患有松线虫病的松树业务,随后雇请原告为其提供砍伐劳务。当时谈好工资为每天200元,被告提供中饭。从去年到今年原告为被告砍伐患有松线虫病的松树天数为22天,工资下欠3400元。今年7月下旬,被告童**以家庭生活需要雇请原告为其提供砍生活所用的烧柴劳务,同样每天200元计算,在...(本文书还有6093字未显示)